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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算不算一层资管通道
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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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传统的投融资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业,是信托公司实现经营收入的主要驱动力。而家族信托作为新生事物,其在信托公司经营收入构成中占比较小,即便本次资管新规适用于家族信托,实际上的影响也微乎其微。因此,信托公司没有注意到家族信托在资管新规下的适用问题也是情有可原。

但是,笔者认为,在监管部门屡次强调信托公司要回归业务本源,鼓励开展家族信托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澄清家族信托是否要适用资管新规,以正视听。

一、资管新规的适用范围

根据资管新规规定,其规范的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所谓资产管理业务,就是指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当然,本次资管新规也明确了适用的例外,即资产证券化业务、养老金产品、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有人认为,监管部门仅仅明确了资金信托应当适用资管新规,那么,除资金以外的其他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的信托,则不需要适用资管新规。据此,可以推导出:以货币资金设立的家族信托应当适用资管新规,以其他非货币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的家族信托无需使用资管新规。但该等推断结果是否正确呢?笔者持保留意见。

就国内诸多高净值客户而言,其拥有的资产类型不仅仅包括货币资金,还包括诸多非货币形式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如非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债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份额,以及保险、房产、车辆及各类动产(古玩、字画、黄金、珠宝等)。在实践中,国内家族信托多数是以货币资金形式设立;同时,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缺失等原因,为了确保家族信托设立的有效性,不动产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等亦经常采用先设立资金信托的形式进行绕道设立。

如果按照上述推断结果,势必会变相引导诸多不动产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为了规避资管新规的适用,进而铤而走险直接以相应的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形式设立信托。但笔者认为,这种操作舍本逐末,不值得提倡。我们不能仅仅从文件的字面意思去简单理解资管新规,而应该从资管新规的立法目标去深层次分析家族信托是否需要适用资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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