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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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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设立之后,谁来看管信托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来看境外信托,境外信托在保护人制度方面比较完善,海外的信托里面有一个保护人的功能,用来制衡受托公司,一旦信托公司有什么违规或者做的不满的地方,保护人是可以随时随地有权决定重新更换另外一个信托公司。




在做一些重大的决策,当委托人要做这个动作之前,如果信托里面有保护人的功能职位存在,信托公司需要取得保护人的同意,比如:



一,信托里面要分配资产,做分配给到受益人,这个动作有保护人的情况的话需要得到他同意。



二,增加减少受益人,这个情况也需要保护人同意。



三,如果要处置这些信托资产,要卖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可能是当时委托人放到信托之后一直在管理,现在委托人不在了,在信托条约里面有说到,如果在市场可行理想的情况底下,可以变卖这套房子,当信托公司要处置这套房子之前,就需要得到保护人的同意。后一点就是在更换信托的条款时,在这种变更必须得到保护人的同意。



什么样的人才能够做保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职业保护人;第二类是有会计背景能够完全知道家族所有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三类,家族办公室对于高净值家庭非常了解,无论是从理念传承的理念或者投资的方向,并且每一个受益人家庭成员都认识都了解,也知道他们需求,我们客户就可以委托这一类的机构来担任信托的保护。当然委托人也可以作为任的保护人,同时他还可以任命下一任的继承人,管理整个家族信托,可以在世的时候先委任儿子继承,如果是个人的话,当然是找信得过的人,如果不是这个情况的话,反而会有逆向的效果。




在中国的信托法的环境里,实际上家族信托是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设保护人,或者是类似的这样的一个角色。但是对于公益和慈善的信托立法是有明确约定,一个叫做监察人的角色,监察人的角色有一些类似于海外的保护人。而监察人监察的实际上是受托人,就是监督、保障受托人是完全按照当年信托合同和委托人承诺的。所以我们这就是在境内信托这里,对于这样的一个角色,监督受托人,包括监督整个信托计划的后续的持续运行,这是它的核心功能。当希望有另外一个角色或者是另外一个自然人或者另外一个机构来替自己管理,实际上监察人是在基本的功能之下又增加了比如监察人可以调整受益人,甚至改变收益分配方式、变更投资的管理方式、调整投资范围。当设置这样的一个角色,并且这个角色未来可能对信托有非常大的掌控权之后,可能带来什么样不可预测的结果,是要做一个充分的事前的评估。



一般授权大概是有三种授权时点,种授权时点就是信托成立,立即授权从信托成立的时点生效。第二类比较适用于信托设立之后,希望有个人帮我把这块管起来,此时信托设立生效。或者发生意外事故,设立的监察人的这些权利开始生效。第三块是被授权人现在的年纪比较小,或者如果监察人年纪超过70岁之后,停掉他的所有的这些授权,就是有一些特定时点的授权,这是三类授权时点。从授权的内容上来讲,也分了三类,种就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之后,把所有的权利全部授权。第二种授权模式是部分授权,这时候就需要对这个机制去做很细致的思考。第三种实际上是很多客户非常常用的仅做投资授权。从这三个维度,这些东西的设置一定要审慎,千万不要滥用。其实所有的家族信托很关注的一个核心就是委托人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这些授权都是有可能会影响到他的信托目的无法实现的。



对客户来说,无论是境内信托还是境外信托,想要顺顺利利的运行下去,其实很重要的就要看信托的受托人,能否合规的严格的认真的履行他的职能。所以信托家人的角色其实是为了掣肘和制衡这一点的,只不过在境外我们管它叫信托保护人,在境内管它叫信托监察人,二者之间有着相应的比较类似的这样的一个角色。



总结一下,信托保护人权利很大,地位重要,所以当我们决定设立信托保护人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而且要想清楚我在什么时间节点来设立保护人,给到他多大的权限,又在什么时候终止他的权限,谁来制衡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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