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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托公司家族信托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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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案”引发热议,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家族信托的案件,也是国内首例家族信托财产被法院冻结的案例。具体来看,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家族信托财产是否能被强制执行或被保全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京都律师事务所柏高原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虽属个例,但背后反映出了一些共性问题:首先,信托作为财富保全和传承的法律工具,仍然不为司法机关所熟悉;其次,家族信托本身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财富管理工具,但“标准化”营销可能忽略了其中的个性化需求及风险,以及信托文化缺失的现状。

自2013年被业界称为“信托元年”至今,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较为短暂,未来将呈现何种发展趋势?本文试图通过对柏高原的访谈一探究竟。

“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案”

2020年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两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案裁定书,异议人分别为“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这本是一个民事纠纷,但其中关涉1180万元的家族信托财产。

杨某因起诉张某“不当得利”,过程中要求法院保全财产,法院遂查封、冻结了张某名下的财产,这其中就包括1180万元的家族信托财产。张某从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案涉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已保全的应立解除。但法院认为冻结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只是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予以驳回。

据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文分析认为:“委托人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之后,完成处分行为,信托财产就不再属于其责任财产,原则上既不可以被强制执行,也不可被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

而柏高原律师则认为,根据目前公开的法院裁定,受托人不得擅自将张晓丽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但不影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更接近于“行为保全”,即禁止相关方作出特定的行为,此案的裁定整体上较为合理。

那么具有独立性的家族信托财产到底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呢?柏高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强制执行”如何理解的问题。我国在2019年时才将《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规划中,正因为并无正式立法,如何理解“强制执行”不无疑义。《信托法》中所谓“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应理解为禁止通过法院的执行,将信托财产用于清偿相关方所负债务,如强制将信托财产做返还或通过扣划等手段偿付相关方金钱债务等。而本案中,法院反复强调仅禁止把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而非将信托财产用作偿还当事人债务。所以本案中法院的裁定应属于“行为保全”而非“财产保全”,即禁止受托人做出某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全实务中法院可以通过对案外人发出保全裁定,以禁止人向债务人做给付收益,防止给付后债务人未来无法履行判决。这种做法与本案中法院向案外受托人发出裁定,禁止受托人将财产返还委托人,在效果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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